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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了住房质量问题应该如何维权

2024-04-21 04:03:25 来源:互联网 分类:房产常见问题

1、住房主体结构存在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住房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可交付使用,或者住房交付使用后,住房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商品房销售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知,经专业机构核验,确系住房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而造成消费者无法居住的,消费者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2、严重影响正常居住的质量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住房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此种情况和上述情况相似,由于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什么情况属于“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因此,消费者可以委托专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属于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消费者即可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3、一般质量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交付使用的住房存在质量问题,在质保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很多消费者在入住住房后,会发现厨房漏水、墙壁裂缝等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

此时,只要在质保期内,消费者都可以要求出卖人即开发商承担修复的责任。如果质保期已过,业主可以在物业公司的协助下申请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但维修对象仅限于住宅的共用部分或者共用设施。

出现了住房质量问题应该如何维权

如何检测住房质量

在住房未交付使用前可以找建设部门的质检站,住房交付使用后一年内住房质量鉴定可以找当地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

住房质量问题包括墙面脱落、屋面漏雨、门窗开关不灵或缝隙高于规范规定等,有防水要求的地下室漏水,室内上下水滴漏、供热系统管道漏水、暖气不热、漏气,电器、电线、照明灯具坠落,室内放射性氡、甲醛、氨、苯等有毒有害气体含量超标等等。

开发商开发的住房在建筑材料、设备使用或施工操作规程上达不到法定质量标准,是目前常见也容易引发纠纷的问题。如果质量问题通过修复亦无法保证住房买受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及正常居住使用,属于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在实践中情况是复杂的,一般做法是由当地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进行检测,并根据检测结论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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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签: 房产维权 住房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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