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公寓的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终止其租赁合同,收回已配租的住房。
(一)人事关系调离或者不在原地区工作和生活的;
(二)在人才公寓所在区域购房且交付使用的;
(三)改变所承租人才公寓用途的;
(四)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人才公寓,拒不恢复原状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人才公寓,或者未按规定缴纳租金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人才公寓的退出管理,参照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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