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起南宁轨道交通APP关闭咪付乘车功能服务
《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将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问:《条例》实施之后,市场监管局会通过什么样的形式或者有什么计划进行监督工作?消费者有什么渠道可以进行相关问题的举报?
答:一是《条例》实施后,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维修全领域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法生产、销售不符合新标准、未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以及非法改装、拼装、篡改电动自行车的行为。
二是畅通12315的投诉举报渠道,接到投诉举报,及时调查处理。
问:商家在给电动自行车做维修的时候,有什么维修标准和规定要遵守的吗?以及在销售、维修和售后服务方面,有什么不能够做的?因为有了这些条规约束,消费者的权益会得到一个很明确的保障。
答:(1)维修时要遵守什么?
■《条例》第九条:维修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质量检验合格、符合相应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零配件;
(二)维修或者更换的电动机应当符合原车出厂设置的额定功率。更换电动机的,应当在发票中载明更换的电动机编码;
(三)维修或者更换的蓄电池应当符合原车出厂设置的额定电压。
(2)销售、维修、售后服务不能做什么?
■《条例》第十条:电动自行车的销售者、维修者、配件销售者和品牌售后服务提供者等单位和人员不得对电动自行车实施下列行为或者为其提供服务:
(一)改装或者改动电动机,使其超过原车出厂设置的额定功率;
(二)改动或者拆除限速装置、脚踏骑行设备;
(三)拆除车速提示音装置;
(四)加装蓄电池,或者更换不符合原车出厂设置额定电压的蓄电池;
(五)加装伞架、车篷;
(六)擅自喷涂、安装、使用特种车辆专用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标志灯具;
(七)其他改变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车辆结构、尺寸和主要技术参数,或者安装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装置的行为。
相应处罚:
■《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每辆车处一千元罚款。
如果是在销售后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每辆车处一千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