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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做好2022年度应届高校毕业生万元就业奖励申报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大力支持2022年度应届高校毕业生来邕留邕就业创业十条措施的通知》(南府规〔2022〕10号)精神,为做好我市2022年度应届高校毕业生万元就业奖励(以下简称“万元就业奖励”)申报发放工作,促进高校毕业生来邕留邕就业创业,现就落实“万元就业奖励”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对象
(一)2022年内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生、本科生;
(二)2022年内毕业的全日制研究生和由国家统一下达招生计划的非全日制研究生;
(三)2022年内取得国(境)外学士以上(含学士)层次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的留学回国毕业生。
二、奖励条件
自2022年6月9日起,上述奖励对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获得“万元就业奖励”:
(一)所就业的企业在南宁市重点开发区(高新区、经开区、东盟经开区、五象新区)、东部产业新城登记注册,并且该企业的统计关系、纳税关系纳入以上辖区管理;
(二)与就业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在该企业依法参加南宁市(或自治区本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连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3个月(含)以上;
(三)申报时仍在该企业就业;
(四)未享受过南宁市产业领域急需紧缺青年人才生活补助;
(五)相关学历学位需经国家教育部认证。
三、奖励标准
2022年6月起至2023年7月,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奖励对象,按照每人每月1000元的标准,给予最长10个月、最高10000元的专项就业奖励。
2023年7月31日后未享受满10个月奖励的,不再继续发放奖励。已享受过本奖励的毕业生,与就业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再次就业的,不再享受本奖励。
四、申报材料
(一)线上申报
1.填写申报信息;
2.上传劳动合同扫描件或照片(已在南宁人社部门信息平台上签订有电子劳动合同的,无需上传);
3.上传毕业证扫描件或照片(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4.属于留学回国毕业生的,上传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
(二)线下申报
1.提供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
2.填写《南宁市高校毕业生万元就业奖励申报表》;
3.提供劳动合同原件(已在南宁人社部门信息平台上签订有电子劳动合同的,无需提供);
4.提供毕业证原件(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纸质版);
5.属于留学回国毕业生的,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
五、办理程序
(一)个人申报
1.线上:登录“南宁智慧人社”APP、“南宁人社”微信公众号、“南宁智慧人社”微信小程序进行申报。
2.线下:持所需材料前往南宁人社“一门式”服务大厅或南宁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中心进行申报。
个人申报截止时间至2023年10月31日。
(二)初审
由毕业生就业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初审。经初审符合条件后,提交下一步审核。
(三)复核、公示及资金拨付
由南宁市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对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已初审通过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在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南宁市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拨付奖励资金至申报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六、相关要求
(一)做好政策宣传。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牵头做好“万元就业奖励”宣传工作,引导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奖励,鼓励高校毕业生通过线上申报奖励和在工作时长满10个月后一次性申报奖励。
(二)建立企业名录。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牵头建立南宁市重点开发区、东部产业新城的企业名录(包含重点开发区、东部产业新城登记注册的大、中、小、微企业),积极对接当地市场监管、税务、统计、工信等单位,确保企业名录真实、准确、有效,并提交“南宁智慧人社”平台,实行动态管理(高新区、经开区、东盟经开区人社局负责收集和管理本开发区企业名单;良庆区、邕宁区和高新区人社局负责收集和管理本辖区内五象新区企业名单;青秀区、横州市人社局负责收集和管理本辖区内东部产业新城企业名单)。
(三)加强资金监管。申报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对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申报奖励的,视为不符合获得“万元就业奖励”条件;申报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奖励资金的,除责令改正并追回骗取的有关资金外,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并按规定将相关情况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纳入社会失信记录(或黑名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要认真对照奖励条件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等方式开展针对“万元就业奖励”的事中或事后专项审查,审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抽查、上门实地核查;对在专项审查中发现存在虚报冒领情况的,视情况作出不予发放“万元就业奖励”等相关处理。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公开举报监督电话,对反映的问题线索及时处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