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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高新区人才公寓入住资格取消情形

来源:互联网 2023-05-04 21:56:11

申请人在居住期限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入住资格:

(一)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骗租人才公寓的;

(二)在南宁市范围内购房的;

(三)在高新区服务期满或服务期提前终止的;

(四)转租、转借或改变住房用途的;

(五)申请人连续三个月不居住的(特殊原因除外);

(六)已经享受自治区、南宁市引进人才住房补贴的,从补贴费用拨付当月起,给予三个月过渡期搬离;

(七)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八)违反《南宁高新区人才公寓租赁合同》相关条款的。

在合同租赁期限内,申请人在高新区服务期满或服务期提前终止的,分别由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用人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南宁新技术产业建设开发总公司,由南宁新技术产业建设开发总公司通知申请人腾退人才公寓,并结清租赁期间所发生的租金、物业服务、生活垃圾处理、水、电等相关费用。用人单位应协助建设南宁新技术产业建设开发总公司做好腾退人才公寓相关工作。

申请人应在接到南宁新技术产业建设开发总公司发出的腾退人才公寓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腾退承租的人才公寓,腾退期间租金标准不变。因特殊困难无法按时腾退的,经南宁新技术产业建设开发总公司审核并报高新区管委会审定后,可给予最长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间租金按同类地段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交纳。过渡期满仍未腾退的,由南宁新技术产业建设开发总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予以收回,期间按同类地段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三倍标准收取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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