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南京参加生育保险如何报销异地生育费用
南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工伤险待遇不得重复领取:
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领取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伤残津贴不得重复领取。
工伤供养亲属领取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工伤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不得重复领取。
除此之外,南京市职工养老保险也不能与以下待遇重复领取: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不得重复领取: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死亡后,其遗属同时符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城乡居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只能选择其中一份丧葬补助金(丧葬费),不得重复领取。
不得和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重复领取:
重复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按待遇就高原则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定期遗属抚恤金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得重复领取。
本文由入驻酷易搜网资讯专栏的作者撰写或者网上转载,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酷易搜网立场。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kuyisokefu@163.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