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南京参加生育保险如何报销异地生育费用
需要连续缴费满10个月的生育保险。
1.职工的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在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2.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3.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4.职工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分娩、流产、引产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费不足10个月的,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5.职工的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在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参保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和标准的费用,在使用乙类药品和医疗服务时,应先按规定比例自付,再按以下规定享受待遇。
顺产2000元、助娩产2200元、剖宫产3500元以下的费用,由保险基金支付;
顺产2001~4000元、助娩产2201~4500元、剖宫产3501~6000元之间的费用,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5%,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不负担;
顺产4001元、助娩产4501元、剖宫产6001元以上的医疗费用,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25%,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不负担。
参保职工生育的个人自付比例如下:
参保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持《社会保障卡》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和标准的医疗费用:
1、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个人不负担,也就是全部报销;
2、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顺产4001元、助娩产4501元、剖宫产6001元及以上的部分,个人自付比例25%,报销比例75%。
3、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顺产4001元、助娩产4501元、剖宫产6001元以下的部分,个人自付比例5%,报销比例95%。
南京生育保险可以领取多少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