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南京参加生育保险如何报销异地生育费用
一、延长缴费至满15年。
适用人群:
1.参加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南京市户籍人员;
2.经退休审批部门确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为南京市的外市户籍人员。
二、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适用人群:
1.2011年7月1日之前参加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南京养老保险费补缴规定如下:
(一)2015年1月1日,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逐年缴费的,达到规定领取年龄时,可一次性缴纳累计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未按规定逐年缴费的,中断的缴费年限一次性补足,补足后的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
(二)2012年1月1日前具有本市户籍且未满60周岁,至2014年12月31日已满60周岁的首次参保人员,应补缴自2012年至达到规定领取年龄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三)2012年1月1日后户籍迁入本市且未满60周岁,至2014年12月31日时已满60周岁的首次参保人员,应补缴自户籍迁入时至达到规定领取年龄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上述人员到达规定领取年龄时,按办理补缴申请手续时的最低缴费标准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