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南京参加生育保险如何报销异地生育费用
1、非南京市户籍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市后,应按规定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在外地的个人养老保险账户按省有关规定转移。
2、非本市户籍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企业就业参保,单位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将原单位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给予的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由其原所在单位通过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3、非本市户籍参保人员在原参保地按照规定,办理了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南京市时,南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办理接续手续。
1、转出南京
由南京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代办则需要提供本人和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以及代办委托书原件。
2、转入南京
转出地(外省或省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代人来办则需要两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委托书原件。
线上办理
1、登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http://si.12333.gov.cn/)”,点击【养老保险】进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
2、跳转进入以下界面,点击【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
3、根据系统提示进行“实名认证”;
4、认证成功后进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页面,依次选填“本人基本信息”及“转移信息”,提交转移申请。审核通过的,经办机构将为您办理接续手续,办理进度可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进度查询”模块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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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下办理:
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另需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至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南京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址及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