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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社保费用减免和缓缴政策可以同时享受吗

来源:互联网 2023-07-14 06:16:05

南京已正式出台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办法,就南京市阶段性减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制定做出详细规定。

参保单位是否可以同时享受减免和缓缴政策?

受疫情影响经营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可在享受减免政策的同时,或在享受减免政策结束后,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受疫情影响在年内缴费有困难的,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

享受减免政策后发放工资暂时有困难的参保单位,在与职工协商一致后,可同时申请缓缴应代扣代缴的个人缴费部分,缓缴期间不记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待其补缴到账后记载个人账户并从到账次月起计算利息。

缓缴政策执行期截至2020年12月,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我市2月12日发布的《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宁人社〔2020〕19号)不再执行。

参保单位申请缓缴流程:

符合缓缴条件的参保单位需每月15日前(三月份可在20日前)向税务部门申请缓缴当月三项社会保险费,所属期为2月份的三项社保费可在3月份一并申请缓缴,缓缴额合并计算。

为简化操作,此次申请缓缴参保单位仅需登录税务部门电子税务局,在线填写提交《南京市受新冠疫情影响单位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参保单位应如实填写情况,并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遵守承诺事项,相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参保单位向税务部门提交缓缴申请后,市税务部门征求并根据市人社、财政、社保中心等部门、单位联合认定的意见,作出是否同意缓缴答复。

缓缴期间,参保职工可正常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可持卡就医。单位参保职工发生退休、死亡、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等社会保险关系变动的,单位按本单位人均欠缴社会保险费标准还欠后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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