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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生育并发症的范围、标准及费用结算

来源:互联网 2023-02-20 23:03:03

自2014年10月1日起,分娩住院期间诊治生育引起的并发症、合并症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期间产生的上述费用,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生育并发症(建《孕产妇保健卡(册)》开始,至产后4个月内)分为两类,一类为22个常见并发症病种,另一类为7个低频率并发症病种。(具体见下表)

序号

病种

序号

病种

1

胎儿心律异常

12

妊娠期肝内胆汁淤积症

2

胎儿宫内窘迫

13

先兆流产

3

胎儿生长受限

14

先兆早产

4

母婴血型不合

15

过期妊娠

5

胎盘功能不全

16

羊水过少

6

胎盘边缘血窦破裂

17

羊水过多

7

前置胎盘

18

乳腺炎

8

胎盘早剥

19

产后出血[出血量小(等)于1000 ml]

9

胎膜早破

20

产后尿潴留

10

妊娠剧吐

21

产褥中暑

11

妊娠高血压疾病

22

产褥感染

7个低频率并发症病种表

序号

病种

1

妊娠急性脂肪肝

2

产后出血(出血量大于1000ml)

3

产后急性肾功能衰竭

4

子宫破裂

5

羊水栓塞

6

前置胎盘伴出血

7

重度子痫前期

参保职工自建《孕产妇保健卡(册)》开始,至产后4个月内因生育并发症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和标准的费用,在使用乙类药品和医疗服务时,应先按规定比例自付,再按以下规定享受待遇。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10%;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5%。属基金支付的,由市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属个人支付的,由本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更多详细信息请查看:【南京生育保险】专题

>>>南京生育保险报销指南

>>>南京生育保险参保指南

关键词:生育并发症范围生育并发症标准南京生育保险南京生育并发症的范围、标准及费用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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