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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住房保障政策问题解答

来源:互联网 2023-09-01 17:53:05

41、转让或出售经济经适用住房的家庭,以后可否能再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答:转让或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除由市房保办按原供应价回购外,不得再次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42、国有被拆迁家庭除被拆迁房屋外他处还有住房,但房屋面积合并计算仍符合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购经济适用房的条件,可否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答:可以。

43、经济适用住房能否增加产权共有人?

答:可以。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国有土地被拆迁家庭申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增加的产权共有人必须是在初次申请审核时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

44、申购经济适用房的家庭,如他处有住房已转让给他人,能否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答:自转让之日起需满5年,方可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45、房屋建筑面积如何认定?

答:住房建筑面积按房屋所有权证的记载为准,未领房屋所有权证的,按具有房屋测绘资质的机构测定的面积为准,或按使用面积乘以系数计算,其中高层住宅系数为1.5;多层成套住宅为1.4;非成套住宅为1.3;平房为1.1。

46、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因历史问题造成的自建住房,无任何相关报批手续及证明文件的是否可以申请住房保障?

答:待手续完备后,可按规定的条件申请住房保障。

47、已成年子女户口挂在他处,可否作为无房户申请?

答:35岁以下未婚子女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必须随父母共同申购。

48、自有住房面积小,搭违章建筑,现怎样计算面积?可否申请?

答:违章建筑未拆除前不得申请住房保障,必须将违章建筑拆除后,按规定条件申请住房保障。

49、夫妻双方户口不在一起,如何登记?如果双方分别在各人户籍处登记怎么办?

答:应合并为一处计算;如分开申请的其中一方必须撤回申请。

50、外地户籍到宁购买住房迁入户口,且南京市户籍已满5年,因故失去住房是否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答:不可以。户籍系以购买商品房(二手房)方式迁入本市的均不能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51、申购家庭现有住房为小产权房的,能否申购住房保障?

答:小产权房按规定处理后,方可按规定条件申请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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