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南京参加生育保险如何报销异地生育费用
南京市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8%。
注: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南京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
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费由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按月分别划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其中生育保险费为8元/人·月,个人不再另行缴纳生育保险费。也就是说只要正常缴纳灵活人员医疗保险即视同认定缴纳了生育保险,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仍可享受待遇。
参保职工生育的个人自付比例如下:
参保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持《社会保障卡》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和标准的医疗费用:
1、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个人不负担,也就是全部报销;
2、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顺产4001元、助娩产4501元、剖宫产6001元及以上的部分,个人自付比例25%,报销比例75%。
3、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顺产4001元、助娩产4501元、剖宫产6001元以下的部分,个人自付比例5%,报销比例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