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户南京没有房产落到哪个区
南京市投靠落户有三种方式:市内移入、市外迁入、迁往农村地区。
市外迁入是指市外公民户口迁入本市城镇地区的户口登记。
市外迁移有如下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部门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城镇:
(一)投靠配偶,且配偶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或配偶直系亲属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提交以下材料:
1、夫妻双方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结婚证;
3、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4、户主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意见书。
(二)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该子女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父母年龄均已超过法定养老或退休年龄并按国家、省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且迁入后该住所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本市住房保障面积的,提交以下材料:
1、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投靠人与被投靠人关系证明;
3、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4、户主和合法稳定住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意见书;
5、投靠人当前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盖章确认的养老待遇证明或退休金领取机构出具的经盖章确认的退休金证明。
(三)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父母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或者父母直系亲属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或者父母在本市城镇无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但均为本市集体户的(高校学生集体户、江苏省高校招生就业服务指导中心除外),提交以下材料:
1、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关系证明;
3、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父母均为本市集体户的除外);
4、户主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意见书(父母均为本市集体户的,提交集体户管理单位同意落户意见书)。
(四)原籍系本市居民的现役,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投靠现役父母,现役父母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或者父母的直系亲属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提交以下材料:
1、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现役证件和团以上政治部门现役证明;
3、现役原始户籍登记资料或者户口注销证明;
4、结婚证;
5、现役与现役父母关系证明;
6、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7、户主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意见书。
(五)现役父母投靠现役配偶,父母年龄均已超过法定养老或退休年龄并按国家、省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现役配偶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且迁入后该住所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本市住房保障面积的,提交以下材料:
1、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现役证件和团以上政治部门现役证明;
3、现役结婚证;
4、投靠人与现役关系证明;
5、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6、户主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意见书;
7、投靠人当前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盖章确认的养老待遇证明或退休金领取机构出具的经盖章确认的退休金证明。
(六)夫妻双方均为现役,现役的未成年子女投靠现役父母,现役父母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的或者现役父母的直系亲属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提交以下材料:
1、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现役证件和团以上政治部门现役证明;
3、现役结婚证;
4、投靠人和被投靠人与现役关系证明;
5、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6、户主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意见书。
(七)夫妻双方均为现役,现役的父母投靠现役成年子女的,现役成年子女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且迁入后该住所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本市住房保障面积的,提交以下材料:
1、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现役证件和团以上政治部门现役证明;
3、现役结婚证;
4、投靠人和被投靠人与现役关系证明;
5、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6、户主和合法稳定住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意见书。
(八)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投靠祖父母、外祖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或者祖父母、外祖父母的直系亲属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提交以下材料:
1、投靠人与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
3、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之间关系证明;
4、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5、父母死亡证明;
(九)父母双亡的成年子女,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投靠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在本市城镇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且迁入后人均房屋面积不低于我市最低标准的,提供以下材料:
1、投靠人与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
3、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之间关系证明;
4、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5、父母死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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