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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养老金个人账户制度规定

来源:互联网 2023-08-14 10:19:03

参加人群:

个人养老金的参加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

账户设立:

参加个人养老金,首先要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

按照实施办法,账户由参加人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掌上12333”等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或者商业银行等渠道,在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建立。个人养老金账户具有唯一性,用于信息记录、查询和服务等。

缴费:

参加人可以按月、分次或者按年度缴费,缴费额度按自然年度累计,次年重新计算。

消费:

参加人自主决定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计划,包括个人养老金产品的投资品种、投资金额等。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封闭运行,参加人达到以下任一条件的,可以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个人养老金。

(一)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三)出国(境)定居;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缴费基税率:

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账户继承:

按照实施办法,参加人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时可领取个人养老金。参加人身故的,其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的资产可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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