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南京参加生育保险如何报销异地生育费用
南京市失业保险核定申领指南:
一、申领条件
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二)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三)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且有求职要求。
二、领取期限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满10年的,每满1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个月;累计缴费满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年限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三、领取标准
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根据失业人员本次失业前12个月的平均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和本次缴费年限确定,即:缴费不满1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照50%确定;缴费20年以上的,按照55%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
四、领取流程
1、网上办理
失业人员登录“我的南京”APP,进入“智慧人社-社会保险-失业金申领”模块申请(未申请成功的,可咨询各区经办机构)。
2、现场办理
失业人员至户籍所在区或街道(非本市户籍失业人员至居住区或街道)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经办机构录入信息,打印《南京市失业保险待遇及关系转移核定申领表》,告知办理结果。
非本市户籍申请将失业金转回户籍地领取的失业人员至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
南京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览表
五、申请材料
1、网上办理:无。
2、现场办理:社会保障卡。
非本市户籍申请将失业金转回户籍地领取的失业人员另需携带户籍所在地经办机构出具的《失业保险转移接收函》。
六、办理地点
1、失业人员户籍所在区或街道(非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居住区或街道)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南京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览表
2、非本市户籍申请将失业金转回户籍地领取的失业人员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水西门大街61号二楼失业保险经办窗口)办理。
七、受理时间
1、网上受理
不限时。办理结果于2个工作日内反馈。
2、现场受理
法定工作日(每月最后一天半关门结算期除外)。
八、大龄失业人员申请延长领取失业金
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女性年满48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男性年满5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且参加失业保险满15年,其中在本市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的,可申请延长领取不超过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按本市同期最低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
九、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形
(一)重新就业的;
(二)从事个体经营,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三)灵活就业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超出法定劳动年龄的;
(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的;
(七)入学、服兵役的;
(八)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九)移居境外的;
(十)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