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提高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实施方案
见习补贴
申领对象:法人
办理条件:吸纳就业见习对象参加就业见习的见习基地(见习单位)。
1、见习对象是指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国家级贫困县和老工业基地离校2年内未就业中职毕业生以16-24岁失业青年。
2、以上见习对象在申请参加见习时须处于失业状态(即进行失业登记),不管其是否有就业经历,均可参加见习,并按规定享受就业见习补贴。
办理材料:
1、《见习岗位补贴申报表》。
材料要求:自备。加盖单位公章,可在人社局官网下载或窗口领取,内容填写准确规范。
2、参加见习人员名单。
材料要求:自备。真实有效,盖章。
3、就业见习协议书。
材料要求:自备。加盖单位公章,可在人社局官网下载或窗口领取,内容填写准确规范。
4、毕业证复印件或《就业创业证》复印件
材料要求:部分核发。与原件一致,盖章。
5、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
6、《见习综合保险补贴申报表》
材料要求:自备。加盖单位公章,可在人社局官网下载或窗口领取,内容填写准确规范章
7、见习综合保险保单复印件
材料要求:自备。与原件一致,盖章
8、留用见习人员名单
材料要求:自备。补贴标准提高或给予剩余补贴期限时提交;真实有效,盖章;
9、留用见习人员劳动合同复印件
材料要求:自备。补贴标准提高或给予剩余补贴期限时提交;真实有效,盖章;
10、工资发放表
材料要求:自备。补贴标准提高或给予剩余补贴期限时提交;真实有效,盖章;
办理流程:
(1)见习基地(见习单位)向各级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提交材料;
(2)材料受理和初审;
(3)材料复审;
(4)发放见习补贴。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承办部门:各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咨询电话:0791-83805728
投诉电话:0791-839868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