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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收养弃婴户口落户:收养人凭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办理的《收养登记证》和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办理。
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按省民政厅、厅、司法厅、卫生厅、人口计生委联合发《关于转发民政等五部委<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赣民字【2009】20号)精神办理。对于2009年2月1日前已经存在的事实收养,按照《通知》要求符合补办收养证条件的收养人,因其它原因未能在截止时间2009年12月31日前补办收养证,经调查情况属实的特殊人员,可按无户口人员补录原则办理,与户主关系填写其他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