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提高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实施方案
1、2003年1月以后,按低标准比例缴费的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停产或职工全部未发工资期间
2、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者、自由职业者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期间
3、参保人员参军入伍、不带薪上学期间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可允许中断缴费
注:符合上述条件人员中断缴费期间不计算缴费工龄,除此之外,无故中断缴费人员,应按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并加收利息和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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