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提高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实施方案
生育津贴标准: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以个人身份参保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人上年度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基数计发。
计算公式:
生育津贴=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规定的天数。
以个人身份参保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人上年度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基数计发。
详情可咨询单位或南昌政务热线医保专席0791-12345
津贴发放天数规定:
符合《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正常分娩的,享受一百五十八天生育津贴;难产或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十五天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十五天生育津贴;怀孕不满三个月流产的,享受二十五天生育津贴;怀孕满三个月不满七个月流产的,享受四十二天生育津贴;怀孕满七个月以上妊娠终止的,享受九十八天生育津贴;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享受三天生育津贴;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一天生育津贴;结扎或复通输卵管的,享受二十一天生育津贴。
(图源:南昌医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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