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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政策原文)

来源:互联网 2023-03-02 21:50:03

南昌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时代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进一步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我市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市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学籍信息数据与招生考试部门共享,为招考部门建立考籍提供便利。

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全市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全市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根据市局属普通中小学校招生计划及招生情况核发学生学籍并对其进行相应管理,指导市局属学校做好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省、市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对所辖普通中小学学籍开展日常管理工作,对县(区)属普通高中学生学籍进行相应管理,并应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管理系统)进行管理,加强对学籍管理系统的应用培训工作。

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辖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指导其所辖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学籍管理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所辖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学籍管理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学籍建立

第四条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新生根据规定应按时前往招生管理部门指定的录取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如因病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须在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

凡未经市、县区招生管理部门办理正常录取手续的学生,不得录入学籍档案。

义务教育阶段严禁非政策性跨学区范围就读,高中阶段严禁为跨区域或本地其他学校学生空挂学籍。严格控制班额,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班级人数按照国家、省要求执行,原则上小学班级人数不超过45人;初中和高中班级人数不超过50人。

第五条各小学应及时为一年级新生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学籍管理系统申请学籍号。初、高中学校新生由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严格依照招生录取数据通过学籍管理系统及时录入学生学籍。

中小学其他年级无学籍学生,经所在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由所在学校建立全国学籍,完成学籍补建。

第六条 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具体生成规则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逐步推行包含学生学籍信息的免费学生卡。

第七条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利用学籍管理系统进行查重并及时处理问题学籍。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外,其他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应按规定建立学籍。

第八条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其他相关信息和材料。

学籍基础信息表按教育部统一制订的格式执行。学生综合素质发展报告样式根据省教育厅有关文件执行。

第九条 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学籍管理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

逐步推进学籍档案电子化管理,同时保留本办法第八条(一)、(二)、(三)、(五)款纸质档案。

第十条学生转学或在基础教育阶段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并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十一条若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填写《江西省中小学基础信息变更申请表》,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三章 学籍变动管理

第十二条 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由学籍管理系统完成。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学习期间,符合条件转学的,均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中小学起始年级的第一学期及毕业年级的第二学期,不予办理转学手续(毕业年级学生回户籍所在地就读等特殊情况除外)。转入手续由转入学校学籍管理员于学期结束前后2周内及下一学期开学前后2周内统一办理;为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其他时间原则上不予办理,特殊情况确须转入的,由学校提交申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视情审核。南昌市转出至外省、市的可随到随办。

应用网上申请转学系统办理学籍转入业务,进一步优化转学工作管理流程。由监护人在网上转学系统中提交转入就学申请,经转入学校审核,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办理转入手续。

民办学校须根据核定的招生计划数,在满足各学段规定的班额条件下,有空余学位的,方可接受转学。

第十三条 义务教育阶段已在我市区域范围内分配学位的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学。符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转学:

(一)因监护人原有住房拆迁或交易等原因发生实际居住地跨县区变更而难以在原就读学校学习的;

(二)外来务工人员由外地来昌务工,其随迁子女需转入本市学校就读且提供省市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证明材料的;

(三)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等政策性安置的;

(四)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转学的。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由外地转回本市就读或满足(一)、(二)条件的,由监护人根据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学区范围,登录网上申请转学系统提出转入申请,上传以下材料:

1.户籍为本市转学的,提供监护人家庭户口簿和合法固定居住证明(房产证、不动产权证或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等);

2.随迁子女转学的,提供监护人居住证、合法用工合同(工商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缴纳社保凭证、合法固定居住证明(房产证、不动产权证或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等);

3.省属事业单位办学校教职工子女转学的,提供监护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及有关监护关系的证明材料(户口薄或出生证等);

学校初审,若学位有空额不得拒收,依照生源认定顺序审核。若学位已满无法提供学位,由所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就近安排到其他有学位的学校就读,有关学校不得拒收。

第十四条 普通高中学生符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转学:

(一)因回户籍所在地就读,监护人居住地发生变更;

(二)因监护人工作单位变更;

(三)因监护人务工地变更;

(四)因监护人经商地变更;

(五)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转学的。

普通高中满足转学条件的,由监护人向拟申请转入学校提出转入申请,提交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学生或监护人户籍或居住地为本市的,提供家庭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或不动产权证(居住证);

2. 因监护人工作单位(包括行政事业和企业单位)变更,提供父母或监护人由所在单位组织部门或人事部门出具的工作单位调动函;

3.因监护人务工地变更,提供合法用工合同、缴纳社保凭证;

4. 因监护人经商地变更,提供营业执照;

普通高中之间转学执行同级互转的原则。普通高中同县域、同城区内原则上不转学,因特殊原因可申请转入低一级别学校。

普通高中教育阶段,满足转学条件的,接收就读学校应认真审查拟转入学生的学籍资格。

普通高中学生可申请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由学生本人及监护人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同意,按照中等职业学校隶属关系报相应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学生不得转入普通高中。

初中毕业后跨县(省)就读按高中学生转学类型等同办理。

第十五条 中小学原则上不允许留级、跳级,特殊情况由学校报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须休学的,由监护人提出申请,出示县级以上医院病历,学校审核同意后,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通过学籍管理系统进行相应的异动操作。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休学原因须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附相关证明。休学期限为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当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长休学期限。毕业班学生一般不予休学。

学生复学时,由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可以正常学习的证明,学校审核并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通过学籍管理系统进行相应的异动操作。对准予复学的学生,学校按照接续学业原则安排就读年级。学生休学期满,未提出延期休学申请,又不按时复学的,按旷课处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当及时督促学生复学,或由学生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监护人送学生复学。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学生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其监护人联系后仍未复学或不按期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的,经学校报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自动退学处理,由学校注销学籍。普通高中学生因病休学两年仍不能坚持继续在校学习的(须附县级以上医院病历),或出境定居不再学习的(须凭学生本人护照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可办理退学。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学习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请退学。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劝退、开除学生。普通高中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无故旷课超过4周或累计旷课10周及以上,其间经学校与其监护人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的;或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其监护人联系后仍未复学或不按期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的;或经司法部门审判作出刑事处罚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等特殊原因不能就读的,经学校报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六条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且参加初中毕业考试后,予以毕业。义务教育毕业证按隶属关系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毕业证书按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样式。毕业证书经校长签章、加盖学校公章和教育行政部门核实、验印后,学校统一发放。

普通高中学生在校学习修满三年,获得普通高中课程方案要求的学分,参加并全部通过省规定科目的学业水平考试,按照省规定进行综合素质评价,准予毕业。普通高中毕业证书按省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样式。毕业证书经校长签章、加盖学校公章和市教育行政部门核实、验印后,由学校统一发放。

普通高中学生修业期满但未达到规定毕业条件的,学校可发给结业证书;未学完规定课程或因故退学的,学校可根据其学习年限,发给相应肄业证明(结业证和肄业证格式见附件1)。

学生毕业证书遗失不予补发,由毕业学校出具学历证明(格式见附件2),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验印(普通高中学历证明需经市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后生效。

第十七条转学、休学、退学等学籍变动及学生基础信息修改,由监护人提交书面申请(格式分别见附件3-6)及相关证明材料,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在学籍管理系统中进行相应操作。

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学籍管理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档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情况进行更新。

第十八条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学籍管理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核办。学校应及时为升学学生更新学籍管理系统中的照片信息。

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第十九条 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

第二十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后,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第二十一条 特教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教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义务教育阶段的转入转出情况,由学校每学期书面按隶属关系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应当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回到境内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应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

第二十四条 学生死亡的,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学籍管理系统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二十五条学校应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学籍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条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为学籍管理提供专用电脑、扫描仪、数码相机或高清摄像头等必要的设施设备,明确管理机构,配备或指定学籍管理员,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对学籍管理员应当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各地各校应科学核定学籍管理员工作量,在职称评定、绩效考核等方面考虑相关因素后适当予以倾斜。各级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须报送相应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学籍管理员工作量计算方法:在校生500人(含)以下的,每周6课时;超过500人的,按每500人增加1个课时计;在校生2000人以上的学校原则上应配备专职学籍管理员。

市、县区级和学校级学籍管理员、核办人员平时应每周至少登录一次电子学籍系统,发现有待办业务的,及时处理。

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每学期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第二十八条 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学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为未经招生管理部门办理正常录取手续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三)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四)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五)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六)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七)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八)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九)擅自更改或处理学生学籍信息的;

(十)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学校的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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