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提高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实施方案
1、缴费标准:大病医疗救助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参保人按每人每年72元的标准共同缴纳。
2、支付标准:参保人在一个统计年度内所发生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现为40000元)以上至十九万元以下的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大病医疗救助保险支付90%,参保人个人负担10%。
3、参保人在一个年度内,属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特殊病种门诊及家庭病床费用以及其他医疗费用累计不得超过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超过部分进入大病医疗救助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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