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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受理部门意见一栏中,中央,省属单位人才,由中央、省属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意见并加盖组织人事部门公章或单位公章;市属单位人才,按隶属关系由行业主管部门或市直部门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县区(开发区、新区)属用人单位(含民营企业)人才,由县区(开发区、新区)人社部门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
2、A、B、C类人才由市人社局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D类人才由县区(开发区、新区)组织人事部门和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或市直部门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