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提高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实施方案
参保单位和个人:
江西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比照公务员制度执行的除外)、党政机关的工勤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统称为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依照《江西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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