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常见问答
一、凡在南昌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并按《南昌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缴存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均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持有效居留身份的还须提供原居住地的户籍证明;
2、有较稳定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3、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至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已按《缴存办法》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六个月)以上,且对本次申请公积金贷款项目尚无提取使用过本人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4、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必须有合法的购房合同或协议;用于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必须有相关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5、具有符合规定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房屋一定比例的首付款或自有资金;
6、同意按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8、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办法,另行制定。
二 、借款人的配偶作为共同借款人,应当承担偿还公积金贷款的连带责任。
借款人的直系亲属或同户成员也可以作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公积金贷款的偿还责任。
三、借款人还清公积金贷款,且在借款期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若借款人及其配偶再次购买自住住房,自贷款结清之日起按《缴存办法》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2年(含2年)以上的,仍可以按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
不良信用记录是指在借款期间有连续三期或累计六期(含六期)以上未还款的记录。
四、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能满足购(建)自住住房需要时,可同时向受委托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公积金贷款与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结合形成组合贷款。组合贷款抵押权的受益人为管理中心和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受委托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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