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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条件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收养的女性弃婴儿童,未办理收养登记,后因离婚或者丧偶,女性弃婴儿童由男方抚养,年龄相差不到40周岁,能够证实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共同生活1年以上
办理流程
1、确实存在抚养事实的,由收养人户籍地村(居)委会出具书面证明材料
2、部门对捡拾人和证明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3、查证后出具《捡拾弃婴(儿)报案证明》
4、收养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
5、确认抚养事实6、持《抚养事实公证书》到部门申报户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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