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大疾病医疗费用按住院标准报销,一个自然年度内只付一次住院起付标准。
(二)重大疾病实行“定医院、定医师、定药品”的管理方法,医疗终结后,由定点医院出具医疗专用发票、清单、处方,参保患者在定点医院只结算个人起付标准和自付部分,其余部分由定点医院与医保经办机构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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