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
茂名热门资讯 > 茂名社保资讯 > 茂名社保常见问题 > 正文

2021年10月1日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异地生育医疗费用)

来源:互联网 2022-11-24 15:39:02

跨省异地生育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一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将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方式改革。

职工生育前应当事先在定点医疗机构名单上选定产前检查的医疗机构。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推进跨省异地生育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就业情况不同待遇保障也不一样

对于单位任职的职工而言,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自缴费次月起,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参照所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待遇标准执行,不享受生育津贴。用人单位停止缴费的,其职工和职工未就业配偶自次月起停止享受相应的待遇。

对于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而言,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起止时间与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时间一致。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并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职工、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

关键词: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跨省异地生育医疗费用2021年10月1日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异地生育医疗费用)
上一条:茂名市失业保险注意事项 下一条:茂南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申领材料有哪些?

推荐阅读

我要采购
快速发布采购,坐等商家报价 ×

看不清?点击更换

发送即代表同意《隐私协议》允许更多优质供应商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