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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轨道交通禁止限制乘客携带物品目录
一、乘坐城市轨道交通禁止乘客携带物品目录
(一)枪 支、子弹类(含主要零部件)
1.军用枪: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等以及各类配用子弹(依法履行职责的军、警人员除外)。
2.民用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等以及各类配用子弹。
3.其他枪 支:道具枪、发令枪、钢珠枪等。
4.上述物品的样品、仿制品。
(二)爆炸物品类
1.弹 药:炸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手雷、地雷、手榴弹等。
2.爆破器材: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导爆管、震源弹、爆破剂等。
3.烟火制品:礼花弹、烟花、鞭炮、摔炮、拉炮、砸炮等各类烟花爆竹以及发令纸、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
4.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三)管制器具及具有一定杀伤力的其他器具类
1.管制刀具:匕首,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以及符合上述条件的陶瓷类刀具。
2.催泪器、催泪枪、电击器、电击枪、防卫器、弓、弩等具有一定杀伤力的器具。
3.射钉弹、发令弹等含火药的制品。
4.菜刀、砍刀、美工刀等刀具,锤、斧、锥、铲、锹、镐等工具,矛、剑、戟等,以及其他可造成人身被刺伤、割伤、划伤、砍伤等的锐器、钝器。
5.警棍、手铐、脚镣等军械、警械类器具(依法履行职责的军、警人员除外)。
(四)易燃易爆品类
1.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氢气、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质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气、氟利昂、氧气(供病人吸氧的袋装医用氧气除外)、水煤气等及其专用容器。
2.易燃液体: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剂的制品等及其专用容器。
3.易燃固体: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发泡剂H等。
4.自燃物品: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油纸及其制品等。
5.遇湿易燃物品: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等。
6.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高锰酸钾、氯酸钾、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双氧水等。
7.2个以上普通打火机;2小盒以上安全火柴;20毫升以上指甲油、去光剂、染发剂;120毫升以上的冷烫精、摩丝、发胶、杀虫剂、空气清新剂等自喷压力容器。
(五)毒害品类:氰化物、砒霜、剧毒农药等剧毒化学品以及硒粉、苯酚等。
(六)腐蚀性物品类:硫酸、盐酸、硝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蓄电池(含氢氧化钾固体、注有酸液或碱液的)、汞(水银)等。
(七)放射性物品类:放射性同位素等。
(八)传染病病原体:乙肝病毒、炭疽杆菌、结核杆菌、艾滋病病毒等。
(九)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列车运行安全的物品,如可能干扰列车信号的强磁化物、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物品、不能判明性质可能具有危险性的物品等。
(十)畜禽和猫、狗等宠物或者其他可能妨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动物,有识别标志的服务犬除外。
(十一)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持有、携带、运输的物品。
二、乘坐城市轨道交通限制乘客携带物品目录
(一)锂电池:锂电池(充电宝),需随身携带,每人累计不得超过2个(含),且单个容量不超过20000mAH。需标识完整,清晰,单品锂离子电池的额定能量不得超过160WH。
(二)水果刀、工艺刀、工具刀等,仅限携带刀刃部分在10厘米以下的刀品(须包装完好或经刀刃内藏、包缠紧密的防护、登记措施),单品限量1把(件)累计不超过3把(件)。
(三)球棒、木棍等木质棍状物品,长50厘米—160厘米,直径6厘米以上的(须包装完好或经必要的防护措施),单品限量1把(件)累计不超过3把(件)。
(四)白酒(50度以上)总量不超过2千克,要包装完好。散装酒每人限带2千克(含容器质量),有桶、罐、瓶等能密封的容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