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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民政局洛阳市财政局 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及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高新区社会事务局、财政局,龙门园区社会事务和农村工作管理局、财政局,伊滨区社会事务局、财政局:
为保障我市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进一步巩固兜底保障脱贫成果,加强与乡村振兴衔接,有效防止因灾返贫。现就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补助水平及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增幅度
(一)城市低保
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620元,全市月人均财政补助水平不低于350元。各县区可酌财力、资金结余等情况适当提高补助水平。
(二)农村低保
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90元,全市月人均财政补助水平不低于205元。月人均补助一类370元、二类205元、三类175元。
(三)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806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507元。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暂不调整:A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每人每月800元;B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每人每月320元;C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每人每月80元。
二、时间要求
(一)提标时间
新的财政补助水平和供养标准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二)完成时限
2021年12月底前要全面完成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提高和资金补发工作。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特困人员的供养资金按月发放。
三、工作要求
各县区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抓好落实。民政部门要摸清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底数,配合财政部门做好资金发放工作。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严禁因资金不到位而影响保障资金的按时发放。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不足部分由县区财政负担。同时,财政、民政部门要严格低保、特困人员供养资金的管理使用,严禁挤占、挪用、截留等现象发生。
洛阳市民政局 洛阳市财政局
2021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