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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城市低保对象资格的转移

来源:互联网 2023-07-02 02:51:03

保障对象的户籍或居住地因迁移或行政区域变更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办理受助资格的转移手续。

1. 转移范围在本县、区内的,由社区居委会办理资格转移手续,并报县、区民政局备案。

2. 跨县、区或城市转移的,由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资格转移手续,并报市级主管部门备案。

办理转移手续时,迁出部门应办理停发手续,并收回原《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金领取证》,同时出具有关证明和申请人最后一次时段审批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交给申请人;迁入部门应依据申请人递交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和有关证明材料,重新核发新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金领取证》。

办理转移手续原则上以低保审批时段(季度)为界。转移资格的申请人必须在办理转移手续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迁入地办理相关迁入手续。逾期不办者,按新增对象重新申请低保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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