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医保门诊大病证办理材料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之规定,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但是,通篇《工伤保险条例》没有发现,用人单位拒付工伤医疗费使工伤职工连最起码的医疗救治都无法保障的情形下,如何约束用人单位。甚至部分地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具体办法,还规定: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垫付医疗费。
上述的规定,更让用人单位有空子可钻,干脆把此包袱扔给工伤职工。虽然可以通过申请工伤认定、劳动仲裁后要求工伤医疗费,但总是“远水救不了近火”。遇此困境,选择一般的工伤赔偿途径维权既无法解决自己的燃眉之急,也不能对用人单位这种既违反法律规定又违反道德的行为进行惩罚。
根据经验,转变思维方式,从行政监管入手,解决此困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监管部门、政府相关机构等伸出援手,往往可以见到立竿见影的效果。
发生工伤单位拒付医疗费如何解决?
发生工伤后,劳动者及其家人不仅要面对伤者的身体痛苦,而且要面对高额的医疗费。很多单位在这个时候往往又推卸责任,没有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不支付医疗费,缴纳了工伤保险的,又阻挠劳动者要求工伤待遇。而此时的劳动者正在承受工伤带来的痛苦,甚至有的还可能挣扎在死亡线上,急需医疗费。针对这些矛盾和冲突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给予解决。我认为发生工伤后如果用人单位拒付医疗费。我们可以依靠以下法律途径解决,
一、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要求支付。国家制定《工伤保险条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健康,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工伤保险属于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的强制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可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医疗费是有法可依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工伤保险的违反行为,有权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第七项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实施劳动监察。依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九条,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这个方法可以说是较简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