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芝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交材料
购买自住住房
1、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等自住住房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2、购买二手房(含房改房)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房屋过户完税证明及土地转让证明。
3、购买承租权住房的,提交《购房协议》、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产转让的收费票据、《公有住房承租证》原件及复印件。
4、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间隔期为3年。
5、支取或缴存住房公积金不满3年的不再给予批准住房公积金贷款。
6、各县公积金的支取由各县财政统一上报,不在个别办理。
建造自住住房
1、建造自住住房的,应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购买建筑材料及其施工费用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2、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购买建筑材料及其施工费用发票、《房屋所有权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县、乡、村修建住房无以上证件的需提供县建设局或土管局证明或乡级政府证明材料。
大修自住住房
职工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证》、或乡镇府出具的房屋修建证明或县建设部门出具的证明、购买建筑材料及其施工费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