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议元2023-06-12 16:2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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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2月,广州市越秀区直通车眼镜店的个体经营者司徒尚炎(备注原告)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将某图形注册为商标的申请,2008年4月,国家商标局发布商标初审公告,2008年7月发布商标注册公告。2005年1月,原告使用该图形在南方都市报上刊登了“眼镜直通车超市”的广告。2013年10月,被告杨华太在其经营的店铺招牌及内部装潢上使用了“大众直通车眼镜超市”字样,其中“直通车”文字造型与原告申请注册的商标图案完全一致。原告认为商标图案是其创作的美术作品,其依法享有著作权,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商标图案体现了作者独立构思,具有独创性和艺术美感,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该图形商标初审公告、注册公告载明的申请者为原告,原告能当庭陈述图案标志的创作理念,使用其发布广告的主体亦是原告,故可认定美术作品的作者系原告,其依法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店铺招牌及内部装潢上使用与该图案相同的设计,系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2014年8月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