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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对企业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哪些优惠

来源:互联网 2023-03-13 18:48:02

(一)参保缴费行为规范

1)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的,自欠缴养老保险费的次月1日起,依照《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社会保险法》施行前的欠费时段,各地按原规定加收滞纳金或利息数额低于《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可按就低原则执行;

3)各欠费时段加收的滞纳金,不滚动重复计算;

4)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二)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可以申请缓缴养老保险费

1)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对连续3个月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无法正常生产经营3个月以上、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企业,符合《社会保险法》有关缓缴规定的,也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

2)缓缴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缓缴期内免收滞纳金;

3)经批准缓缴的企业,缓缴期满将应缴数额补齐后,符合缓缴条件的可再次申请;

4)缓缴期间,职工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三)生产经营困难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

1)符合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规定的,可根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以下简称“20号令”)等规定,申请延期缴纳养老保险费;

2)用人单位按照20号令有关规定提供抵押、质押担保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其签订延期缴费协议,协议期内免收滞纳金,延期缴费协议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3)延缴期间,单位职工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4)在规定的缓缴、延缴期限内,对符合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或提出转移接续要求的职工,用人单位可以先补缴这部分职工的欠费本金(含单位和个人欠费),剩余欠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继续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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