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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机动车抵押登记规定

来源:互联网 2023-06-16 13:17:02

一、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抵押权消灭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解除抵押登记。

二、 申请抵押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凭证:

1、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登记证书;

3、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抵押登记的内容和日期。

三、申请解除抵押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凭证:

1、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登记证书。

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解除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抵押权人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解除抵押登记的内容和日期。

机动车抵押登记日期、解除抵押登记日期可以供公众查询。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抵押登记: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3、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4、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5、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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