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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廊坊异地就医有哪些规定

来源:互联网 2023-07-23 08:23:04

2020廊坊异地就医相关规定如下:

(一)住院转诊相关规定:参保人需转往到统筹区外住院就医的,其就医医疗机构,应为当地非营利性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且为三级综合医院或二级及以上专科医院。未办理转诊备案手续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①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参保居民经具有转外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同意转往统筹区外医疗机构治疗,并按规定办理了转院手续,并在经办机构备案的,其统筹区外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先行自付10%后,起付标准为2500元(从第二次起,每次降低500元,最低降到1000元),支付比例按我市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执行;

②经办机构转诊:未经具有转外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同意,但按规定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了域外转院手续的,其统筹区外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先行自付20%后,起付标准为2500元(从第二次起,每次降低500元,最低降到1000元),支付比例按我市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执行;

(二)住院期间外检外购规定:按照规定办理了住院外检外购手续的,在统筹区外发生的相关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比统筹区内下降10个百分点。

(三)异地急诊相关规定:参保居民在统筹区外突发急病必须就地住院救治的,属于异地急诊。异地急诊住院原则上应就近选择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因急诊抢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提供相关证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委托商业保险公司调查核实后,符合规定的,其统筹区外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先行自付10%后,起付标准为每人每次2500元,支付比例按我市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执行。

(四)门诊特殊疾病外检外购相关规定:按照规定办理外检外购手续的,在统筹区内具有转诊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外检外购手续的,其统筹区外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个人先行自付10%,再按该病种报销比例报销;未经具有转诊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同意,但按规定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外检外购手续的,其统筹区外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个人先行自付20%,再按该病种报销比例报销;未办理门诊特殊疾病外检外购手续的,其统筹区外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报销。

附:2020廊坊异地就医报销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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