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就业报到证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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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申报居住登记或购买社保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流动人口,本人或监护人提出办证申请的,应当发给居住证;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发给居住证:
(1)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
(2)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华侨以及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居住登记,不申领居住证。
(一)个人申领需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近期1张1寸免冠白底彩色相片。受理单位可以从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导入申领人相片或有条件现场采集申领人人像信息的,申领人无需提交相片;
3、以合法稳定住所为由申领的,还应当提交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以合法稳定就业为由申领的,还应当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及证明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以连续就读为由申领的,还应当提交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及证明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6、填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申领表》。
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二)集体申领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用人单位资质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社会团体登记注册证明等);
2、申领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用人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住所证明(宿舍住所属租赁房屋的,需同时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申领居住证人员名单及就业证明;
5、填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申领表》。
采用集体申领方式申领居住证的,由用人单位指派专人负责办理。被指派人员应当提供本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一)受理单位当场审核办证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当场受理。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并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其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将办证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录入信息系统,查询是否在区内首次办证。首次办证的免费,非首次办证的按规定收取每证20元工本费。
(三)合成人像和个人化信息,经逐级审核后上传制证信息到区厅制证中心安排制证。
(四)出具受理回执。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完成证件制作并发放至受理部门。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可以延长至不超过30日。
办理费用:不收费
上班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早9:00-17:00
居民现居住地所属户籍派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