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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关于调整昆明市疫情防控有关措施的通告

来源:互联网 2023-03-14 08:51:02

关于调整昆明市疫情防控有关措施的通告(昆应疫指通〔2022〕92号)

一、重点场所疫情防控要求

全市重点场所、重点人员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疫情防控措施继续按照昆明市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调整部分重点场所疫情防控措施的通告》(昆应疫指通〔2022〕61号)【点此查看】规定执行。其余重点场所、重点行业人群按照行业管理规定执行。

二、来(返)昆人员疫情防控要求

(一)所有来(返)昆人员须提前通过“昆明健康宝”小程序或电话方式向目的地社区报备。

(二)有内蒙古呼和浩特、锡林郭勒、赤峰、乌海及新疆乌鲁木齐、巴州旅居史的来(返)昆人员,继续实行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第1、2、3、5、7天进行核酸检测。

(三)有甘肃兰州、庆阳、武威旅居史的来(返)昆人员继续实行“3+4”健康管理措施,即3天集中隔离和4天居家健康监测,第1、2、3、5、7天进行核酸检测。

(四)有西藏拉萨,广东广州、佛山、梅州,黑龙江绥化,福建福州,山西大同、忻州,四川绵阳,河南郑州及河北邢台、沧州旅居史的来(返)昆人员实行3天居家健康监测,第1、2、3天进行核酸检测。

(五)对来自全国高中风险地区、红黄码人员,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管控。

(六)以上人员不具备居家健康监测条件的,实行相应天数的集中隔离健康管理措施。

(七)除上述地区外,有省外旅居史的来(返)昆人员,入昆后实行3天2检,已做“落地检”的来(返)昆人员,间隔24小时再进行1次核酸检测,第一次核酸结果未出前不外出、不聚集,并做好个人健康监测。

根据疫情形势变化,市指挥部将适时调整相关疫情防控措施和要求,请广大市民密切关注疫情动态和防控政策调整,一如既往支持、配合、落实好疫情防控各项措施。

来源:昆明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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