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金平县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的通告
重点地区来红河隔离政策
1、西藏入(返)红河州人员
对近7天内有西藏旅居史入(返)红河州人员,实行7天集中隔离。其中,在云南省内已完成7天“闭环健康检测”人员,提供相关凭证后,实施“3天2检”跟踪监测(间隔24小时,属地指挥部安排上门采核酸),主动配合社区落实管控措施,期间不外出,出现发热、干咳、乏力等症状应立即告知社区工作人员,并配合前往医疗机构就诊;遇特殊情况需外出时佩戴口罩,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2、海南入(返)红河州人员
海南三亚旅居史的入(返)州人员,实行7天集中隔离。海南海口旅居史的入返州人员,实行“3天居家健康监测”,3天内完成2次核酸检测(间隔24小时,属地指挥部安排上门采核酸),主动配合社区落实管控措施,期间不外出,出现发热、干咳、乏力等症状应立即告知社区工作人员,并配合前往医疗机构就诊;遇特殊情况需外出时佩戴口罩,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3、四川入(返)红河州人员
8月30日零时起,对所有有四川省旅居史入(返)州人员,采取“3+4”防控措施(3天集中隔离每天1次核酸检测,4天居家健康监测第2天、第4天各完成次核酸检测,属地指挥部安排上门采核酸),不具备居家健康监测条件的,实行7天集中隔离。8月23日至29日有四川省旅居史入返州人员实行7天居家健康监测,第1、4、7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属地指挥部安排上门采核酸)。居家健康监测期间,主动配合社区落实管控措施,期间不外出,出现发热、干咳、乏力等症状应立即告知社区工作人员,并配合前往医疗机构就诊;遇特殊情况需外出时佩戴口罩,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4、青海入(返)红河州人员
对近7天内有青海旅居史的入(返)红河州人员,实行“3+4”(3天集中隔离每天1次核酸检测,4天居家健康监测第2天、第4天各完成次核酸检测,属地指挥部安排上门采核酸)措施,不具备居家健康监测条件的,实行集中隔离。居家健康监测期间主动配合社区落实管控措施,期间不外出,出现发热、干咳、乏力等症状应立即告知社区工作人员,并配合前往医疗机构就诊;遇特殊情况需外出时佩戴口罩,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红河隔离/核酸检测政策
1、入境人员
所有来(返)红河州人员施行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3天居家健康监测,其中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第1、2、3、5、7天和居家健康监测第3天核酸检测,采集口咽拭子,7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第1、4、7天核酸检测。
2、有高风险区7天旅居史人员
7天内有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来(返)红河州人员,需提前报备,并一律实施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在集中隔离第1、2、3、5、7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管理期限自离开风险区域算起。
3、有中风险区7天旅居史人员
对7日内有中风险地区来返红河州旅居史人员,需提前报备,并实施7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如不具备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条件,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期间3次核酸检测(第1、4、7天)。如不具备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条件的,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管理期限自离开风险区域算起。
4、低风险地区(中高风险地区中的低风险地区)
对从中高风险地区中的低风险区来返红人员,需要提前报备,并3天内应完成两次核酸检测,并做好健康监测。
5、常态化防控地区防控政策规定
省内人员查验云南健康码、通信行程卡和测量体温,均无异常后可正常通行;所有省外入(返)红河州人员抵达红河州后要主动配合社区落实相关措施,一律进行3天内2次核酸检测;已开展“落地检”的入(返)红河州人员,间隔24小时再进行一次核酸检测。
6、其他特殊情况来返红人员
对密切接触者,实施“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3天居家健康监测”管理措施。发生较大规模疫情,集中隔离点资源不足时,可采取“5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5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管理措施。
对密接的密接,实施7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
对治愈出院(舱)人员,实施7天居家健康监测
对出院(舱)后核酸检测阳性人员,隔离管控措施严格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执行。
对高风险岗位从业人员,脱离工作岗位后,实施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或居家隔离医学观察。
对接触阳性物品及同批次物品频次较高的从业人员,实施7天居家健康监测。
对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已满10天的人员,可解除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注意:健康管理措施计算时限,自离开风险区域算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