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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疫情防控加强通告(第36号)

来源:互联网 2023-05-09 16:23:02

楚雄州委州政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通告(第36号)关于进步强化近期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根据近期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结合楚雄州疫情防控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强化疫情防控工作有关措施通告如下。

一、严格履行“四方责任”。各县(市)党委和政府要落实属地责任,行业主管部门要负起主管责任,各单位要扛牢压实主体责任,个人和家庭也要自觉履行防控义务。形成统一高效的群防群控、联防联控良好局面,构筑群防群治的严密防线。

二、严格入(返)楚人员管理。中、高风险地区及所在县(市、区、旗)人员严格执行当地疫情防控政策暂缓入(返)楚;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的其他县(市、区、旗)人员非必要暂不入(返)楚,确需入(返)楚的须持离开地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抵楚后第一时间主动向所在社区(村)、单位或入住酒店宾馆报备,并配合落实相关健康管理措施。

三、严格离楚人员管理。严禁前往中、高风险地区及所在县(市、区、旗),非必要不前往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的其他县(市、区、旗);高风险岗位人员应尽量避免出行,确需出行的须满足脱离工作岗位14天以上且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向所在村(社区)、单位报备。严格落实“谁申请、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要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前往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州、市。

四、严格控制会议活动。全州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带头严控大型会议、活动的数量规模。按照“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举办方和所在地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50人以上活动应当制定疫情防控专项方案,需科学佩戴口罩,严格落实有关防控措施,除必要会议外,原则上不举办大规模聚集性会议活动。

五、严格控制聚集性活动。弘扬节约风尚,不举办大规模人员聚集性活动,继续提倡家庭聚餐聚会等不超过10人,提倡“喜事缓办,丧事简办,宴会不办”,确需举办的尽可能缩小活动规模。承办5桌以上宴会等聚餐活动的餐饮单位须严格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自行举办5桌以上宴会等聚餐活动的个人,须向属地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报备,落实属地疫情防控规定。

六、严格交通出行防控。公路、铁路等交通站场要落实体温检测、扫码亮码、戴口罩、通风消毒等防控措施,加强人流引导,避免人员集聚;搭乘城市公共交通、出租车、网约车应严格落实防控措施,司乘人员做好个人防护,定期进行核酸检测。

七、严格重点场所防控。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重点场所重点单位重点人群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相关防护指南》,督促各类公共场所严格落实体温检测、扫码亮码、戴口罩、通风消毒等防控措施,景区景点、餐饮单位、室内公共场所、密闭场所落实限量、预约、错峰要求。从严管控大型会议、活动、培训、演出、展销等聚集性活动。

八、严格集中隔离点管理。加强集中隔离点规范化建设和管理,落实工作人员闭环管理和定期核酸检测,做好隔离场所环境监测、垃圾清运等工作,加强隔高点工作人员个人防护技能培训。加强隔离人员封闭管理,落实每日健康监测,提高采样质量,杜绝隔离点人员交叉感染。

九、严格多渠道预警监测。各县市要按照省、州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重点人群“应检尽检”工作要求,落实重点行业重点人群定期核酸检测。各县市要督促药店切实对购买“一退两抗”药品购买人员旅居史开展问询,一经发现其来自风险区或涉疫区,要及时报告并迫踪随访。医疗机构对发热病人要加强追踪和随访,适当提高核酸检测频次。

十、严格疫苗接种。接种新冠病毒疫苗仍是目前预防新冠肺炎最经济、最有效的手段,按照“应接尽接"原则,在没有接种禁忌症的情况下,符合条件的人群尽早全程接种新冠病毒疫苗,共筑免疫屏障。

十一、严格社区防疫管控。机关单位、办公楼宇、经营单位、社区小区出入口实行24小时值守,人员进出严格执行戴口罩、扫码亮码等防控措施。减少聚集性活动,特别是60岁及以上老年人和严重慢性病患者等人群,应尽量减少去人群聚集场所。十二、严格加强网购管理。尽量减少从境外疫情高风险国家和地区邮递物品,确需购买的,在签收时规范做好个人防护和消毒处理。公众寄递邮件要实名寄递,在收取快件、包裹时,尤其是来自境外、国内中高风险地区的快件、包裹时,建议暂时先不拆开,如若必须拆开的,请事先戴好口罩、手套,对外包装进行消毒,并做好个人防护措施,收件后尽量避免参加聚集性活动。十三、严格做好个人健康监测及防护。请及时关注自身健康码变化,积极配合落实防控措施,严格做好个人防护,尽量少聚集、不扎堆,坚持戴口罩、勤洗手、多通风。如出现发热、乏力、咳嗽、鼻塞、流涕、腹泻、味觉嗅觉异常等症状,请立即到指定发热门诊就医,途中戴好口罩,尽量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并向医务人员如实告知发病前14天的旅居史和接触史。

以上防控措施根据疫情进展、防控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关键词:楚雄疫情防控加强通告楚雄疫情防控公告楚雄疫情防控加强通告(第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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