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养老保险转移办理条件
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参保人员医疗保障水平,增强参保人员对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获得感和幸福感,目前,我市对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进行了调整。
调整的内容主要包括
❖实施市域内定点医药机构互认。市、县(区)医疗保障部门确定的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全面互认,参保人员就医购药可直接结算。
❖实施市域内统一使用个人账户结算医药费用。全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市域内可自主选择定点医药机构使用个人账户就医购药并实时结算,不受参保地限制,享受“同城同待遇”。
❖完善市域内住院就医政策。全市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需要办理转诊、备案手续,其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执行现行相应医疗机构级别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
❖调整住院起付标准及支付比例。按照国家医保待遇清单等有关文件要求,本着“住院起付标准医疗机构分类与医疗服务价格医疗机构分类一致、职工医保与居民医保起付标准一致;职工医保与居民医保支付比例保持合理差距、不同级别医疗机构支付比例适当拉开差距”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确定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住院起付标准及支付比例。
原有根据职业、年龄、身份等出台的特殊待遇政策予以取消。
❖建立市域内双向转诊连续计算起付线制度。参保患者住院治疗期间,因病情需要72小时内市域内转诊连续计算起付线。参保患者由下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到上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起付线按下级定点医疗机构与上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之差收取;参保患者市域内同级别医疗机构之间转诊或由上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到下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不再收取起付线。
参保人员在本年度内第二次及其以后住院,起付线降低50%。
❖统一乙类药品和乙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首自付比例。乙类药品按省医疗保障部门确定的首自付比例执行。乙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首自付比例为20%,有文件特殊规定的,按文件执行。
❖推进处方流转结算服务。整合医疗机构处方信息、医保结算信息和药店零售信息,实现处方数据互联互通、实时共享。
通过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两个渠道(双通道),满足药品供应保障,保证国家谈判药品顺利落地。
先期试行门诊慢性病和门诊重特大疾病用药处方流转,全市门诊慢性病和门诊重特大疾病定点医疗机构HIS系统、定点药店ERP系统、医保结算系统必须与处方流转平台对接,为全市参保人员提供更为便捷的“互联网+医保”药品购买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