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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人才公寓什么情况下会被收回?

来源:互联网 2023-08-14 15:34:08

在租住期限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承租人及其单位应及时告知市国资委,并交出房屋,结清费用。该承租人不得再申请租住人才公寓:

(一)承租人及其所在单位已经自行解决其住房的;

(二)承租人调离市区工作的;

(三)承租人转租、转借或改变住房用途的;

(四)承租人变动工作后未重新办理租住手续的;

(五)承租人连续6个月不居住的;

(六)擅自装修或改变房屋结构或改变房屋用途的;

(七)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或物业服务费的;

(八)承租人违反租赁协议的;

(九)承租人主动申请退出人才公寓的。

丧失资格的承租人及其单位凡主动告知市国资委,可给予承租人3个月的过渡期,从其丧失资格的次月(即为第1个月)起算,3个月内退出。凡未主动告知的,一旦发现市国资委须立即取消其租住资格。

特殊情况经报市委人才办同意,可适当延长过渡期,但在过渡期内应全额缴纳房屋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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