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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生育保险待遇认定材料

来源:互联网 2023-02-24 21:10:02

符合资格认定条件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资格认定卡》(一式三份,一份留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份交医疗机构作出院结算凭证,一份申报生育津贴时使用)。资格认定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需提供未就业证明和夫妻双方身份证);

2、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3、妊娠诊断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4、生育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5、社会保险卡(医疗保险卡);

6、一寸彩色照片3张。

符合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应在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和输卵(精)管复通等手术后6个月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相应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申报时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2、《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资格认定卡》;

3、社会保险卡(医疗保险卡);

4、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学证明、医疗费用原始发票和费用明细清单等。

5、受委托代为申领的被委托人,还需提供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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