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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

来源:互联网 2022-12-29 19:00:02

济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惠及范围: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经过确认的特扶对象,现行特扶标准为: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每人每月52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夫妻每人每月420元(以上数据均已包含市利益导向政策提高的20元)。

上述标准为2015年7月28日省卫计委、财政厅联合发文提高后最新标准。2015年第一次发放执行的旧标准,新旧标准差额将于年底第二次发放时补足。

办理程序:

每年3-4月份集中办理。

具体程序为:个人申请,村委会审议并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公示,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审核、确认、公布。

特别扶助资金到位后由金融机构直接发放至特别扶助对象个人账户,每半年发放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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