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养老服务办事指南
事项依据 | 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江西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江西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景德镇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珠山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 |
办理对象及范围 | |
办理条件 | 持有我市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纯收入和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应列入保障范围。 |
申办材料 | 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家庭收入状况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
办理程序 | (一)个人申请。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表》,提供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家庭收入状况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通过村民委员会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民政机构提出申请; (二)村委会核查、评议、公示。由村民委会在5个工作日完成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核实,将申请人家庭和评议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公示5天以上,对无异议的报乡(镇)。 (三)乡(镇)民政机构在收到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完成对申报对象有关情况的调查核实工作,对无异议的报县(市、区)民政部门。 (四)县(市、区)民政局接申报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核和重点调查工作,公示后无异议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从批准之月起领取低保金。 |
办理时限 | 村民委会在5个工作日完成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核实,将申请人家庭和评议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公示5天以上,对无异议的报乡(镇) |
收费标准 | 无费用 |
承办机构 | 昌江区民政局 |
办理时间地点邮编 | 时间:正常工作日 地点:昌江区民政局 邮编:333000 |
联系方式 | 昌江区民政局 |
监督电话 | 822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