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生育保险医疗费及生育津贴的一般规定
2022年广东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政策
一、参保对象
1、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2、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
3、依托电子商务、网络约车、网络送餐、快递物流等新业态平台实现就业,且未与新业态平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新型就业形态从业人员;
4、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二、参保地
符合以上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其参保地按以下办法确定:
1、省内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户籍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参保),也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我省就业登记证明在省内就业地参保;
2、外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我省就业登记证明在省内就业地参保;
3、香港澳门台湾籍灵活就业人员可凭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居住地参保,或凭我省就业登记证明在省内就业地参保;
4、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也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在我省注册登记地参保。
三、参保办理
符合参保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向参保地税务机关(深圳、东莞市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参保缴费申请,按规定申报缴费。税务机关应将缴费信息及时传递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注:如您是在“户籍地”申请的话,可以直接通过“广东税务”微信公众号或者“粤税通”小程序直接线上申请办理。
>>相关链接:广东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手机上怎样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四、缴费基数和比例
灵活就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基数,在参保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范围内,由本人自行选择。
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0%,其中12%记入统筹基金,8%记入个人账户。
五、补缴
灵活就业人员不得补缴灵活就业期间未缴费的年限。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补缴政策,以及不可抗力因素或业务相关部门的原因导致的无法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情形除外。
六、待遇领取
灵活就业人员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基本养老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病残津贴。待遇领取地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确定。
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病残津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计发。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按规定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七、其他政策
外省户籍(不含港澳台居民)灵活就业人员在我省首次参保时男已年满50周岁、女已年满40周岁的,参保地在办理参保缴费登记时应按国家规定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
灵活就业人员流动就业或被录用为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的,按国家和省的规定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国家规定衔接。
税务机关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现参保人同一时间既以职工身份缴费,又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费的,应及时停止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的缴费。重复缴费时段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规定全额退回个人,缴费记录一并调整;已转出本省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且待遇领取地在我省的,可按我省相关规定继续缴费。
>>政策来源:《广东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粤人社规〔202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