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大病无忧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有什么特点?
《嘉兴市基本医疗保障暂行办法》
政策解读
一、制订背景和政策依据
今年省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年内实现全省设区市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纵向统一。为此,我市制定了《嘉兴市基本医疗保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全市医保缴费标准和待遇保障等政策进行了统一,进一步改善医疗保障公平性,提高医保基金统筹层次和医保管理服务效率。起草依据主要是《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国家和省、市10多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二、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医疗保障管理、监督管理、附则共9章60条。主要对六个方面进行了统一:
(一)统一缴费基数和比例
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单位缴费基数为在职工工资总额,缴费比例为9% (含职工生育保险费0.5%)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由市医保局按年公布,缴费比例为2%。灵活就业人员按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7 %缴纳。
(二)统一缴费年限和补缴比例
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含视作缴费年限)统一设定为男女25年。原规定缴费年限为20年的统筹地,可分5年过渡到位。同时,针对参保人员不足缴费年限,提供一次性补足或按月延缴两种方式由个人选择,并将一次性补足的补缴比例统一为5% 。
(三)统一待遇保障标准
各统筹地门诊和住院待遇基本稳定或略有提高,但提高部分各有不同。
(四)统一转诊就医规定
市域内就医购药不设自费比例。以卫生健康部门规范转诊为前提,市域外规范转诊的,先由个人自费10%后,统按三级医院比例支付;未按规范转诊的,先由个人自费20%后,统一按三级医院比例支付。
(五)统一大学生缴费标准
参照省内其他地市做法,在校大学生个人缴费标准由原按居民医保标准全额缴纳调整为按30%缴纳,当年大学新生和毕业生按15%缴纳。
(六)统-医疗救助标准
根据省新出台的办法,结合我市各统筹地现有政策,统一了各类人群的救助标准,救助水平总体持平或略有提高。
此政策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三、重点内容释义
(1)职工医保参保缴费
单位在职职工
单位每月缴费9%,其中:职工生育保险0.5%,个人每月缴费2%。
灵活就业人员
每月缴费7%。
退休(职)人员
不缴费
备注:
1.单位参保的, 以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
2.单位在职职工个人和灵活就业人员, 按规定缴费基数缴纳,规定缴
费基数由市医疗保障局按年公布。
3.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职)时,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含视作缴费年限)累计须满25年。原规定缴费年限为20年的统筹地,可分5年过渡到位。
(2)缴费年限不足补缴
一次性补足
按补缴时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5%一次性补足不足年份的医疗保险费后,按退休人员标准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补缴的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统筹基金,记入医保缴费年限,不享受补缴期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按月延缴
按当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按时足额缴纳至规定年限,延缴期间按在职职工标准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3)职工医保个人账户
单位在职职工
45周岁(含)以下:每月个人账户划入150元;45周岁以上每月个人账户划入160元。
退休(职)人员
每月个人账户划入195元。
(4)职工医保普通门(急)诊(购药)待遇
在职职工起付500元, 退休(职)人员起付30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以及按政策实行医共 (联)体管理的基层医疗机构80%,二级60%,其他50%,最高支付限额(医疗费)6000元。
(5)职工医保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待遇
起付标准: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医疗机构500元,三级医疗机构800元。
起付标准至20万元(医疗费) :
一级及以下:在职90%,退休(职)95%;
二级:在职85%, 退休(职) 90%;
三级: 在职80%,退休(职) 85%。
20万元以上(医疗费) :统一为85%。
(6)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津贴: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天*可享受产假天数。
生育医疗费(含产前检查) :早期妊娠门诊流产400元、早期妊娠住院流产1500元、中期妊娠住院引产2500元、正常分娩3000元、手术助产3500元、剖宫产5000元、宫外孕手术5000元。
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放、取节育环400元、取残环嵌顿环500元、开腹取环或经宫腔镜取环术3000元、皮下埋植放置、取出术500元、输卵管结扎术1000元、输卵管吻合术5000元、输精管结扎术800元、输精管吻合术4000元。
(7)居民医保普通门(急)诊(购药)待遇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以及按政策实行医共(联)体管理基层医疗机构50%,二级20%,医诊其他10%,最高补偿额(基金) 800元。
(8)居民医保住院待遇和规定病种门诊待遇
起付标准: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医疗机构500元,三级医疗机构800元。
最高支付限额: 20万元(医疗费)。
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
一级及以下: 80%;
二级: 75%;
遇体三级:65%。
(9)大病保险待遇
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个人累计医疗费用在1.5万元(不含)至5万元(含)部分比例为60%。
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个人累计医疗费用在5万元(不含)以上部分比例为70%。
(10)医疗救助待遇
特困供养人员100%、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80%、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70%、本市户籍的0~ 14周岁(含14周岁)患先天性心脏病、白血病病种的参保儿童80%、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救助对象不低于50%。最高救助额1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