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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桐乡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调整通知

来源:互联网 2022-12-28 12:36:03

一、新政策实施时间:2017年1月1日

二、具体调整内容

1、调整用人单位及个人缴费比例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单位部分缴费比例调整为6.5%,个人缴费比例为2%。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住院保险的用人单位,单位部分缴费比例调整为5%,个人缴费比例为1%。

2、建立基本医疗住院保险个人账户

职工基本医疗住院保险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并按以下标准按月划入个人账户资金。

单位在职职工35周岁(含)以下60元/月;35至45周岁(含)70元/月;45周岁(不含)以上80元/月。

以城镇个体劳动者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住院保险的人员个人账户划入标准:在职35周岁(含)以下36元/月;35至45周岁(含)42元/月;45周岁(不含)以上48元/月。

3、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住院)保险门诊统筹支付比例

职工基本医疗(住院)保险参保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除外),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普通门(急)诊(购药)费用,先由当年个人账户支付,当年个人账户不足支付的,在门诊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由统筹基金按50%比例支付。

其中在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发生的,由统筹基金按在职人员80%,退休(职)人员85%比例支付。门诊统筹起付标准为在职500元,退休300元,门诊统筹最高支付限额为6000元。

4、实施慢性病部分病种门诊补助办法(试行)

实施慢性病门诊补助办法,试点病种为高血压病和糖尿病。

职工基本医疗(住院)保险参保人员患试点病种,纳入我市社区慢性病管理,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慢性病针对性治疗费用,超过门诊统筹最高支付限额至5000元部分,在我市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发生的,由统筹基金按50%比例支付。

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另行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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