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31日。)第五条规定: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一)至(五)项条件,本人及配偶均可申请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四条(一)至(五)项条件分别为:
(一)购买自住住房;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四)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我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
(五)既有住宅增设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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